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301民初24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西一巷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