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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四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727民初41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汝南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郸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6年1月19日立案后。2026年2月26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