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某;河南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625民初5648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赵寨村699号,身份证号:4127271971********。 委托代理人:***,河南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817118971,住所地:郸城县工业大道北段科技孵化园北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南联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