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贝来钢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锡滨商初字第0010号
原告无锡贝来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旅游度假区支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贝来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旅游度假区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贝来钢管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预交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预交(或者提出减、缓、免申请未获批准而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贝来钢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