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派光智慧感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派光智慧感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保林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派***感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石峥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云,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扬州保林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华清,该公司董事长。
南京派***感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扬州保林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05民初3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扬州保林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南京派***感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货款96000元、违约金9600元、律师费8000元,上述款项合计1136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保全费1155元,合计2255元,由被告扬州保林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9年10月31日前随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南京派***感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三、若被告扬州保林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或未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南京派***感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就上述剩余未支付款项及额外违约金96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因扬州保林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定的给付义务,南京派***感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查询,截至2020年5月13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16日,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冻结,需提前15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被执行人在南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除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后,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并经院长批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盛云峰
审 判 员 陆真国
审 判 员 彭鸣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校
书 记 员 罗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