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金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5民初13499号
原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荟龙路10号101房(本住所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0151736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金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珠电路4号708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P75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勃公司)诉被告广州金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森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森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22828.2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2222828.2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算,从2022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22日,逾期付款损失为62368.86元),合计2285197.1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0000元;3.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6月19日签订《华南金科广州南沙横沥2018NJY-10地块明珠湾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江灵南路与文字路交汇处,工程范围为园林景观类工程。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工程采用单价包干,合同总价款暂定为含税总价款498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发生了变更,变更的内容已制作了现场签证予以确认,经被告确认的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总价款为443757.61元。又因被告的设计图纸发生变更,原告按照变更后的设计图纸全部施工完毕,增加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为341370.46元。2019年11月16日,原、被告就华南金科广州南沙横沥明珠湾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并将工程移交被告使用。同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办理结算申请书》,申请办理结算,被告亦同意结算。当日原告将竣工结算资料交给被告,后被告又于2020年5月份将竣工结算资料退回给原告,并口头告知重新编制结算资料。原告于2021年12月25日又将结算资料提供给被告,后被告口头告知星星灯的价款由2194032.75变更为195000元,对设计图纸变更部分的工程款至今未审核。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的审核日期为90日,因被告逾期未出具审核意见,应按照原告的结算报告为准。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总计5773128.07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50299.83元,剩余2222828.24元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金驰公司辩称,一、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相关的结算资料及结算条件,工程款2222828.24元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一)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被告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核对完成后需签订《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目前原告并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交义务,无法开展结算工作。(二)依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价款需要满足一定原则。1.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本案中,原告需证明其提交符合合同附件约定的结算资料以及完成结算流程。2.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条款,原告应当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供诉求金额的增值税发票义务,否则我方有权不支付款项。二、原告要求我方支付损失,损失以2222828.24元为基数按照LPR上浮50%标准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算条件尚未成就,我方不应当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损失以及实际发生,双方并无约定按照LPR的1.5倍支付损失,损失的起算点从2022年3月25日计算亦无相关依据。3.本案中因原告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相关资料,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相关违约金条款应在结算款中予以扣除。4.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为我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附件五5.7条约定,发包人应对结算后未付的工程尾款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时间(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根据约定可以顺延的时间不计入实际延误时间内)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利息,且应当考虑原告逾期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以及是否提供足额发票以及发票签收时间。此外,考虑我方作为房企,受宏观经济波动叠加疫情影响、楼市行业形势持续低迷、销售大幅下滑,目前我方经营困难,请法院酌情减免利息。三、原告诉请支付律师费90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五、我方已向原告支付款项3674511.88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019年6月19日,被告(发包方)与原告(承包方)签订《华南金科广州南沙横沥2018NJY-10地块明珠湾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华南金科广州南沙横沥2018NJY-10地块明珠湾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2.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江灵南路与文字路交汇处】.3.工程概况:【本项目占地面积为3235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11.07万平方米,示范区面积约6000㎡。】(最终以实际工程量为准)。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1.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详见附件1《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甲指乙供材料等,详见附件3《材料及设备供应管理》。第五条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成1.本工程采用:单价包干(合同总价款为暂定),具体计价说明详见合同附件1。2.本合同含税总价款为4988000元,其中不含税金额为4576146.79元,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为411853.21元(如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则按新的文件执行,合同增值税税额对应调整)。该价款包括完成本合同约定义务所需一切费用、利润、税金(含增值税销项税)等,除另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不再支付承包人任何费用。最终结算价款按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和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16.若一方违约,违约方还必须承担另一方因追溯违约方责任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附件1《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一、1.本工程采用单价包干(合同总价款为暂定);二、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此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对此部分工程的造价进行结算,3.3当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则按以下方式执行:按照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组价后,总价下浮10%。五、工程款支付1.进度款支付:当本工程为单价包干时,按月进行申请支付,支付比例为已完工工程造价的75%(如有搭房,支付比例提高5%进行支付,但不得超过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已完工工程造价的80%。当本工程为事前总价包干时,上述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5%。但任何情况下进度款整体支付比例不得超过85%。2.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建筑业增值税发票至已完工程价款的90%,在项目竣工备案前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建筑业增值税发票至已完工程价款的95%的,承包人提前开票的,发包人可提前支付多开票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税款,多支付款项在后期工程结算款中扣回。3.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生效后7日内,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下同)全额增值税发票提供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后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同时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等违约责任4.结算款支付:一审结算完成后支付至一审结算金额的90%(扣除所有应扣款项);二审结算完成后,支付二审审定金额扣除所有应扣款项及质保金后的余额。6.工程款支付方式选取以下第二种付款方式。第二种:发包人在付款时有权选择银行转账+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或选择”银行转账+转让应收账款支付方式”,每期应付进度款不低于【50】%(具体比例以发包人确定为准)以及应付结算款不低于【50】%(具体比例以发包人确定为准)的款额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方式或者转让应收账款支付方式。《附件5:预算编制、进度审核、工程结算管理》第四章、工程结算编制1.工程结算相关要求:1.1.本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承包人指定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并在提交后7日[适用非土建工程(即园林、土石方、门窗栏杆、装饰、防水等其它零星工程)]或者15日(适用土建工程)内,承包人指定的结算人员应自行到发包人处与发包人共同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双方核对完成后当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1.2.除涉及工程范围、工程量减少的工程变更结算资料外,双方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无论承包人是否已实际完成,均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如因此造成其他相关结算事项不能确定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方式进行结算。4.结算造价的组成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并收到竣工备案证书,达到交付入住条件且全部移交物业管理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申报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无特殊情况,承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结算的核实工作,具体时间详附表;发包人审定后,双方签订竣工结算协议。因承包人原因影响结算款的支付由承包人负责。5.7.因发包人责任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完成审核和审计的,不视为对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认可,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审计并经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为准,但发包人应对结算后未付的工程尾款按国家统一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实际延误时间(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根据约定可以顺延的时间不计入实际延误时间内)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利息。5.8.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未及时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承担违约金1000元,按延误次数及时间累计计算;如承包人逾期超过49日仍未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或者未到发包人处核对和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的,视为承包人不再提交,发包人可以单方面确定本工程价款,发包人确定的价款即作为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承包人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5.9.结算时间要求:
工程
分类
结算考核起算点
工程部督促施工单位移交结算资料并审核时间
一审结算职能部门审核时间按收到资料起算
二审结算职能部门核定时间按收到资料起算
非土建
土石方工程场地移交时间起算(移交单审批完成)
60
65
65
示范区工程:示范区点评验收通过后起算
90
65
65
非示范区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时间起算
60
65
65
土建
示范区工程:示范区点评验收通过后起算
90
90
90
示范区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证时间起算
60
90
90
5.10.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经发包人审核和发包人集团预结算职能部门审计并由双方按约定签字盖章生效后,双方进行财务结算,财务结算时以下款项应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直接扣除。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9年11月16日,涉案工程取得竣工验收证明书。同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办理结算申请书》,申请被告按照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结算。
原告主张项目完工后其已按照被告要求提交结算资料,但每次被告都提出不同结算要求,原告每次报结算金额给被告,被告都以资料不全为由让原告重新修改结算资料,原告都是到被告处现场提交资料,最后一次提交是在2021年12月25日,原告提供了“博翠明珠示范区园林结算”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25日,***:各位领导,金科南沙明珠湾示范区项目竣工图已经各部门确认,相应的结算清单见附件,请领导审核。并发出《金科横沥结算清单2021.12.3.xls》。金科成本易:打印盖章。***:好的。原告主张***为原告负责核算成本的人员,金科成本易为被告与原告进行核算成本的对接人,微信群聊天记录已提供手机原始载体予以核对。
为证明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总价为443757.61元,原告提供了公证书。原告主张涉案工程业主方为被告,被告是金科地产的全资子公司,金科要求所有的供应商都使用其开发的供应商系统并注册账号,上传相关工程合同、结算、变更设计等资料,由其进行审核,通过登录供应商网站后,每个项目具体的审批页面都有显示金额,经当庭演示登录该供应商系统,显示内容与公证书证据保全内容一致,经核涉案项目设计变更、技术变更内容共有16项,完工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
完工核查系统编码
变更单主题
变更是否全部完成
完成情况描述
审批状态
核查含税金额(元)
被告庭后主张金额(元)
1
170000277343
灰空间吊顶增加星星灯
实施完毕
已按要求增加星星灯
未提交
195000
0
2
170000277342
汽车吊台班申报
实施完毕
汽车吊台班
未提交
218000
0
3
170000205182
旋转楼梯加长版
实施完毕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5000
0
4
170000176473
主入口混凝土破除及路平石更换
未实施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10300
10300
5
170000217420
泳池饰面修复
未实施
按合同计价
审批通过
3000
3000
6
170000215346
配合幕墙单位施工拆除异性墙饰面并二次安装
未实施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2600
2600
7
170000196080
调整灰空间天棚施工范围相关事宜
实施完毕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289800
-289800
8
170000200107
样板房饰面修复
未实施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19800
19800
9
170000201174
取消负一层T2电梯厅周边铝板吊顶
实施完毕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60900
-60946.09
10
170000163800
水吧台增加竹木
实施完毕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2700
2700
11
170000159601
集水井打凿
未实施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12000
12000
12
170000205981
景字第7号设计变更
实施完毕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73700
13339.78
13
170000212352
室内静水台增加不锈钢水槽
实施完毕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14100
14100
14
170000169394
悬挑水景增加不锈钢水槽
实施完毕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17900
4966.6
15
170000226705
2020年3月工程奖励
审批通过
200557.61
0
16
170000205773
人行道饰面修复
实施完毕
实施完毕
审批通过
19800
19800
合计
443757.61
-248139.72
上表序号1、2项变更提报显示审批状态为审批通过。原告补充提交了技术变更及会议纪要,显示经被告确认的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总价款与上述表格完工核查情况一致。
为证明被告设计图纸发生变更,原告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为341370.46元,原告提供了工程联系单及设计图纸,但主张该金额是其根据设计图纸及竣工后的图纸按照202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计算出来的工程款,但被告未予确认。
为证明已付工程款3674512.44元,被告提供银行付款凭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买方确认函、银行付款凭证等,原告质证认为,原告累计收到工程款3550299.83元,差额124212.61元为保理公司收取的8.5%手续费,不应计入工程款中。庭审中被告称该笔手续费已支付给了原告,但未在法院给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该笔费用的付款凭证。
经本院释明,原被告均不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
被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签证变更审核明细和结算总表,主张签证变更复核后的金额为-248139.72元,合同内结算金额复核后金额为3494299.21元,设计变更复核后金额为0元,汇总结算合计3246159.49元。原告质证认为该两份表格为被告单位制作,未经过原告确认,原告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为证明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了律师费,原告提供了其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金额为50000元的发票和相应的转账凭证。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记录附卷为据。
另查明,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粤0115民初134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2375197.1元的财产,原告为此支付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事实从民法典实施前延续至民法典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实施后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但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合同结算金额。《华南金科广州南沙横沥2018NJY-10地块明珠湾项目示范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依约履行。涉案工程已完工并于2019年11月16日经双方验收合格,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签证变更和设计变更的情形,现双方对工程结算金额存在争议,原告依据技术变更、会议纪要及供应商系统核算现场签证完工核查的16项变更的金额为443757.61元;依据工程联系单和设计图纸,按照202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计算出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为341370.46元。根据合同附件1第二条3.3项的约定“当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此部分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则按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组价后,总价下浮10%。”,故原告以2021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定额计算出增加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有合同依据。合同附件5第四章第1.1条约定,涉案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及承包人指定结算人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提交后7日,承包人指定的结算人员应自行到发包人处与发包人共同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对,双方核对完成后当即签署《竣工结算资料有效和完整移交确认书》。合同附件5第四章第5.9条约定,对于非土建示范区工程的结算时间要求为一审、二审结算职能部门应自收到资料起算65天。原告主张已多次前往被告处现场提交资料,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结算,经本院释明原被告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虽然原被告没有签署书面结算文件,但被告在原告于2019年11月16日后多次提交资料提起结算后直至本案诉讼前,未对原告主张的结算金额提出异议,第一次庭审结束后被告提出的结算金额仅是简单的表格和数据,未提出实际应结算价款的凭据,其作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负有积极配合原告办理工程结算的义务,被告在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后一直不回应原告的结算诉求,亦未提出实际应结算金额的依据,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本院对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合同内价款4988000元+现场签证工程价款443757.61元+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341370.46元)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已支付3674512.44元,但提供的已支付凭证为3550299.83元,差额124212.61元被告未在法院给定期限内提交该笔费用支付情况,故本院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2222828.24元(4988000元+443757.61元+341370.46元-3550299.83元)。
关于利息起算时间。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确认生效后7日内,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全额增值税发票提供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直至承包人提供符合约定的增值税发票后再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原告开具发票与被告支付工程款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故被告应于收到原告提供的发票后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222828.24元。
关于律师费。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违约方还必须承担另一方因追溯违约方责任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业务费、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及其他与追溯违约方责任有关的所有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90000元,但仅提供了5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和支付凭证,本院仅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已经产生的费用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广州金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金额为2222828.24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广州金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上述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222828.24元给原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金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
驳回原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02元,由原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12元,由被告广州金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69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15元,由被告广州金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