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7民初478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州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省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广州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计599元,由福建省某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