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7052号
原告:广州市硕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6号2幢502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荟龙路1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硕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2日,原告广州市硕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硕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硕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5元,由原告广州市硕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