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3民初13123号
原告:**搬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路46-56号4、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荟龙路10号101房(本住所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其。
原告**搬运(广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搬运(广州)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搬运(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搬运(广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原告**搬运(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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