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960镇江锦春置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91民初960号
原告:镇江锦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中山西路59号703、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荟龙路10号1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锦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锦春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森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镇江锦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