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富丽华宾馆与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富丽华宾馆。
被执行人:大庆市菱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长江斯迈普电梯有限公司。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08246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