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凯里市佳和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凯里市佳和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01民终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凯里市佳和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债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只有零星存款、无证券、无理财产品、无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向被执行人凯里市佳和盛世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罚款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2539.56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6月29日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32539.5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清楚,了解该案件执行情况,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熊 军
审 判 员 陈 中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虞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