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642号 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江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江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2—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