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50号
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