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怀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495号 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椅山一路119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49822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2月14日出生,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9年11月18日出生,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江东小区麓沅水岸绿城1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597586760K。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于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