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276号
申请人: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昌东工业园东升大道6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1360100784149822N
。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0083601X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36225.7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4101919202100××××)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36225.7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