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远航科贸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302号 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家汇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安邦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远航科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桃园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糸济南和美软件有限公司销售代表,住济南市天桥区北坦新菜市**。 被告:济南和美软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济南市开桥区北坦新菜市**/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人民医院。。住所住所地:泗水县健康路div>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泗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远航科贸有限公司、***、济南和美软件有限公司、泗水县人民医院侵犯软件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诉前证据保全费1000元,均由原告上海瑞美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