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4025民初333号
原告:新疆华康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696号天山云丝绸之路交易中心10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高科创新中心A座十层1009。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华康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德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华康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华康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康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华康视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