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线缆有限公司

天通线缆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1民初3506号 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延白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36242476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的账户(账号62×××84)存款(限额197795.48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自愿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106711919201900038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行的账户(账号62×××84)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97795.4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