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1财保74号
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延白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乐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申请人:四川三合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达州市渠县渠江镇*****/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三合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三合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22530101040003381)。申请人***及担保人任珊珊自愿向本院提供其共同所有的位于南部县的商业用房进行担保(产权证号:300000011967、建筑面积246.56㎡;300000011965、建筑面积40.2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三合恒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22530101040003381),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及担保人任珊珊共同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三元街9幢后排1层(产权证号:300000011967、建筑面积246.56㎡)、9幢8号1层(产权证号:300000011965、建筑面积40.21㎡)的商业用房,期限为二年;
三、在查封期间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得转移、变卖查封的上述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通线缆有限公司、四川万亨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