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天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延白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0)冀0528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事实证明。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即使不是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应认为是自愿代替他人归还贷款的意思表示。再审申请人***应当按着欠条约定的时间归还被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欠款。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其打下的欠条不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通线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