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通线缆有限公司

潍坊晨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通线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013号 申请人:潍坊晨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8888号亿丰时代广场(一期)A2-117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F48MA1J。 法定代表人:苗发举,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延白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36242476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天通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8号国际五金机电城E2一层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3070774590。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潍坊晨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济南天通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晨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济南天通线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8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通线缆有限公司、济南天通线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86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