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

沧州泰发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107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沧州泰发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陈咀乡皇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31420308G。

法定代表人:牛广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益可,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火炬园BⅢ206-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9742214B。

法定代表人:傅景哲,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泰发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冀0922民初10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沧州泰发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沧州泰发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希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