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002民初1698号
原告:许昌皓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侯付建。
被告: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景哲。
原告许昌皓翔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支付货款35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皓翔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许昌皓翔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磊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程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