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3086号
原告:沧州信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52657610K。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陈咀乡时家楼村。
法定代表人:彭建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9742214B。
地址:新乡市高新区火炬园BIII206-216。
法定代表人:傅景哲。
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信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沧州信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信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信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沧州信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徐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