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2民初1073号
申请人:沧州泰发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陈咀乡皇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31420308G。
法定代表人:牛广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益可,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火炬园BⅢ206-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89742214B。
法定代表人:傅景哲,该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泰发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泰发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1255202113090000002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泰发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沧州泰发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希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广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