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民初3135号之一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8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火炬园BIII206-2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乡新飞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高新区火炬园A6a2-3层。
法定代表人:蒿宪荣。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新乡分行)诉被告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新乡新飞亚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网络财产查控申请,要求查询各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新乡新飞亚电气有限公司、***、***名下100万元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林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