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民初3135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8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火炬园BIII206-2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新乡新飞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高新区火炬园A6a2-3层。
法定代表人:蒿宪荣。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新乡分行)诉被告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新乡新飞亚电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发银行新乡分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位于新乡市西台头靖苑小区A区2排6号(房产证号05××82)的房产,保全限额为100万元。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新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位于新乡市西台头靖苑小区A区2排6号(房产证号05××82)的房产,保全限额为100万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