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新乡新飞亚电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民初2154号之一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82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申请人:新乡新飞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高新区火炬园A6a2-3层。
法定代表人:蒿宪荣。
被申请人: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火炬园BIII206-2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于建军,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男,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女,195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诉被告新乡新飞亚电气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大电气有限公司、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位于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五街交叉口西北角尚东鑫城21号楼1单元11002室(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号和201207327-1号)的房产,保全限额为1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共有的位于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五街交叉口西北角尚东鑫城21号楼1单元11002室(房产证号为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号和201207327-1号)的房产,保全限额为100万元。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铎
审判员闫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