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22执12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北名人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326048194K。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耿红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名人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1122民初356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北名人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5000元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保险、工商登记、证券、工商总局等进行了查询,已查封其名下所有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的村委会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名人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荣利
审判员 吴恒全
审判员 阮新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