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122民初427号
原告:湖北名人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耿红涛,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326048194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红安文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红坪大道圣乡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698022980M。
原告湖北名人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人邸公司)与被告红安文科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名人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明、被告文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名人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广告费5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被告将位于万锦城小区河边广告位租给原告,期限3年,2018年6月1日—2012年6月1日,广告费为第一年5.5万,第二年5.75万,第三年6.05万。原告于2018年已支付被告第一年广告费5.5万,2019年6月26日支付第二年广告费5.75万元,但该广告牌于2019年7月30日拆除。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特提起诉讼。
被告文科公司辩称:1、我们公司没有违约,广告牌拆除是政府行为,原告有损失我们承认,但我们也损失了几十万;2、我们确实于2018年4月9日与原告签订了协议书,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约定租期是3年,每年的租金是在前一年度6月1日前支付到我们,第一阶段的租金原告已经按约定支付,但原告第二阶段的租金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时间以前支付给我们,所以原告也存在违约;3、原告付给我们57500元是事实,但这笔钱他们没有按照协议在6月1日前付,而是在6月26日支付的,我们认为这笔钱不是协议约定的租金了;4、政府拆了广告牌后,我们没有置之不理,也有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5、我们公司因为拆广告的政府行为破产了,向政府申请的补偿还在进行中,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没钱赔偿原告损失,与原告协商的是后期广告恢复的时候将少做的广告时间补上去。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原告承租被告位于万锦城广告牌;2、承租期限3年,即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3、租金共计173000元,每年6月1日前付款一次,即第一年55000元,第二年57500元,第三年60500元;4、原告负责提供广告画面,被告负责发布并保证画面完整、清洁;5、如违约,违约方承担对方的相关损失,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依约履行了第一年度即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日各自的合同义务。2019年6月1日之后,原告继续使用该广告位,但直至6月26日才支付第二年度的广告位租金57500元。2019年7月30日,案涉广告牌被政府拆除。为此双方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所约定的协议履行期限分为三个年度,第一年度双方已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在履行第二年度的协议时,原告虽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但在本案诉讼前被告不仅收取了该款,而且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对具体付款时间的变更达成了合意,不能以此认定原告违约;同时2019年7月30日因政府的行政行为将涉案的广告牌拆除,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政府的该项政策调整,是原被告双方在订立协议时无法预见的,因此亦不能以此认定被告违约。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租用广告牌,现该广告牌已不存在,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已无法履行,应当予以解除。协议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因此对原告要求返还2019年7月30日之后的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4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租金47916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6元,由原告负担56元,被告负担600。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