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2民初805号
原告湖北名人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耿红涛。
被告湖北圆周率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南门岗陵园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名人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圆周率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名人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名人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圆周率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湖北名人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