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市桃园物业服务公司文登分公司、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民终1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桃园物业服务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昆嵛路西、横山路北润泰国际居民小区11-2号。
负责人:陈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忠,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已晓,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杰,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甲78。
法定代表人:鲁鹏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铁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市桃园物业服务公司文登分公司(以下简称桃园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迪公告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园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鲁100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其仅承担圣迪广告公司广告画面制作费13,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圣迪广告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首先,其作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针对该灯箱广告牌已经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系第三人故意破坏广告,超出了其可控范围,一审判决不应将过重的保护义务施加于物业公司。其次,虽然在《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但这类外墙灯箱广告正常情况下同一时间默认只粘贴一张广告,并且根据市场交易习惯,该10000元年租金对应的仅为张贴一份广告的费用,即圣迪广告公司同一时间只能在该外墙灯箱广告牌处张贴一份广告。但案涉广告位的广告画面被文登区润泰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拆除破坏前一个月,圣迪广告公司临时在该广告牌之上覆盖了另一张广告(即在原有正在展示的广告外又临时覆盖了一张广告,后覆盖的广告仅张贴短暂的几个月,随后会被撤下,继续展示底层的广告。底层广告的展示时间会相应顺延,弥补期间临时展示后覆盖广告的时间),并且该变更并未告知桃园物业公司,导致案涉广告被破坏时,两张广告被同时破坏。正常情况下,如果广告公司中途想变更展示广告,都会把原本的广告撤下后安装新广告。本案中,圣迪广告公司被同时破坏两张广告,完全是基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审判决由其承担该两份广告的制作费用明显不公。按照该逻辑,若圣迪广告公司为节省拆卸广告的成本,不断在原广告的上层安装新的广告,如果广告牌被破坏的时刻,广告牌上同时安装了10份广告,其在仅收取了10,000元租赁费的情况下还需要赔偿圣迪广告公司130,000元损失是明显权利义务失衡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圣迪广告公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一共做了两次广告画面,共花费26000元,现两张广告均被破坏,桃园物业公司应该支付上述26000元的制作费。
圣迪广告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桃园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并赔偿圣迪广告公司广告制作安装费38628元,租金损失2499元(暂计三个月,每月833元),合计数额41127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支出由桃园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桃园物业公司作为甲方与圣迪广告公司作为乙方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位于文登区润泰购物广场与大润发商场过道西侧外墙为基础设立户外灯箱广告牌,租用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止,共计6年,年租金10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在施工、审批、维护过程中解决出现的问题,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本广告牌在合同期内顺利使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圣迪广告公司按照约定向桃园物业公司支付了租赁费10000元,开始使用该广告位为客户发布广告。2021年12月10日案涉广告位的广告画面被拆除破坏。圣迪广告公司制作了两次广告画面,轮换发布广告,桃园物业公司认为圣迪广告公司制作两次广告画面是为了降低成本,不应当全部由桃园物业公司赔偿。圣迪广告公司、桃园物业公司协商同意制作广告画面每次花销13000元(不含钢骨架8010元)。
另查,2019年12月24日,案外人威海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桃园物业公司签订《外墙委托管理合同》,合同载明,威海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为威海润泰购物广场的开发建设单位,拥有该建筑楼体外墙的使用权,约定将该外墙使用及管理权全权无偿委托给**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委托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有《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外墙委托管理合同》、广告画面被破坏照片、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圣迪广告公司、桃园物业公司签订的《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在施工、审批、维护过程中解决出现的问题,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本广告牌在合同期内顺利使用”。因此,圣迪广告公司请求桃园物业公司就案涉广告画面被破坏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桃园物业公司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损失的抗辩,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圣迪广告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桃园物业公司亦同意,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圣迪广告公司请求桃园物业公司退还租金2499元(暂计三个月)、赔偿广告制作安装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赔偿数额应以双方协商的26000元为准,桃园物业公司抗辩圣迪广告公司制作两次广告画面是为了降低成本,不应当全部由其承担,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市桃园物业服务公司文登分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二、**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返还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广告位租金2499元;三、**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赔偿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广告画面制作费26000元;四、驳回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二、三项共计2849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元,**市桃园物业服务公司文登分公司负担28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桃园物业公司与圣迪广告公司签订的《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中约定,桃园物业公司对案涉广告有维护义务,并保证广告牌在合同期内顺利使用。合同履行期间,圣迪广告公司制作的两幅广告画面均被毁坏,桃园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桃园物业公司认为只应赔偿一张广告画面的费用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圣迪广告公司在使用期间展示广告的数量并未有约定,二审中,双方均认可两张广告画面均为有效广告,圣迪公司将该两份画面轮换展示,故桃园广告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桃园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上诉人**市桃园物业服务公司文登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安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