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003民初1100号
原告: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甲78-18号。
法定代表人:鲁鹏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铁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昆嵛路西、横山路北润泰国际居民小区11-2号。
主要负责人:陈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忠,男,副经理。
原告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铁军、被告**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并赔偿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制作安装费38628元,租金损失2499元(暂计三个月,每月833元),合计数额41127元;2.请求案件受理费等诉讼支出由**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承担。诉讼中,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要求**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赔偿钢骨架损失8010元的诉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并赔偿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制作安装费30618元,租金损失2499元(暂计三个月,每月833元),合计数额33117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1日,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签订文登区润泰购物广场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租金后,开始使用该广告位为客户发布广告。但该广告位的广告画面于2021年12月10日画面被拆除破坏,经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报警后得知系因**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与文登区润泰购物广场业主委员会发生争议所导致,该破坏行为给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经多次与**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协商无果,现起诉**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赔偿。
**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辩称,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赔偿损失的责任不应当由**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承担,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作为甲方与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位于文登区润泰购物广场与大润发商场过道西侧外墙为基础设立户外灯箱广告牌,租用期限为2021年6月1日至2027年5月31日止,共计6年,年租金100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在施工、审批、维护过程中解决出现的问题,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本广告牌在合同期内顺利使用……”,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合同签订后,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支付了租赁费10000元,开始使用该广告位为客户发布广告。2021年12月10日案涉广告位的广告画面被拆除破坏。
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了两次广告画面,轮换发布广告,**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认为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两次广告画面是为了降低成本,不应当全部由**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赔偿。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协商同意制作广告画面每次花销13000元(不含钢骨架8010元)。
另查,2019年12月24日,案外人威海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签订《外墙委托管理合同》,合同载明,威海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为威海润泰购物广场的开发建设单位,拥有该建筑楼体外墙的使用权,约定将该外墙使用及管理权全权无偿委托给**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委托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有《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外墙委托管理合同》、广告画面被破坏照片、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双方签订的《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在施工、审批、维护过程中解决出现的问题,协调好各方关系,保证本广告牌在合同期内顺利使用”。因此,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就案涉广告画面被破坏承担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关于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承担赔偿损失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继续履行原、被告签订的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亦同意,本院予以支持;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退还租金2499元(暂计三个月)、赔偿广告制作安装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赔偿数额应以双方协商的26000元为准,**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抗辩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制作两次广告画面是为了降低成本,不应当全部由其承担,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与**市桃园物业服务公司文登分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外墙广告位租赁合同》继续履行;
二、**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返还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广告位租金2499元;
三、**市桃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文登分公司赔偿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广告画面制作费26000元;
四、驳回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二、三项共计284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由原告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元,被告**市桃园物业服务公司文登分公司负担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堂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隋炘原
书 记 员 刘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