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终19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恒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夏村镇炉上村337号。
法定代表人:路公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余,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世纪大道甲82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鲁鹏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铁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威海市恒鑫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圣迪广告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3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市恒鑫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威海市恒鑫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伟
书 记 员 姚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