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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农业(新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2922民初1583号 原告: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某,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被告:某农业(新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名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农业(新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