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执218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水务局,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水政监察员。
被执行人: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江***船业有限公司水利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水务局向本院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012执218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