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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江都区水务局与江某某船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12执218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水务局,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水政监察员。 被执行人: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江***船业有限公司水利一案,现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水务局向本院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012执218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张 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