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2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江都经济开发区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6511373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9月3日,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4月27日,住安徽省阜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皖强胜18699”轮进行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已实现部分债权。除此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不动产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鄢 坤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