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扬船业有限公司

江某某船业有限公司、某某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72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江都经济开发区嘶***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6511373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9月3日,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4月27日,住安徽省阜南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本院在另案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皖强胜18699”轮进行司法拍卖,申请执行人已实现部分债权。除此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船舶、不动产等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鄢 坤 审判员  陈 楠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