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扬船业有限公司

2908某某与某某、扬州宏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12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丰县。 被告:扬州宏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润扬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经济开发区嘶***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宏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光公司)、江苏润扬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以及被告宏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润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给付原告工资20540元,并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给付自2019年8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宏光公司在被告润扬公司承包60M长江车客渡船工程项目。2019年3月至8月期间,原告在被告***、宏光公司处打工,从事钳工工种。2019年8月23日,经结算,被告***在欠工人工资清单上签字确认,并经被告润扬公司**,确认欠原告工资20540元。后被告***、润扬公司未及时支付原告工资。2019年8月,原告及其他工人通过扬州市江都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经监察大队备案处理,被告润扬公司工作人员**到场,一致同意,先由被告润扬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下午从宏光公司承包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发放原告等人工资。当天,被告润扬公司用被告宏光公司的工程款发放部分工人工资后,被告润扬公司的**推诿,说被告宏光公司的工程款已经不足够发放原告的工资,让原告自行找被告***索要。原告多次找被告***、润扬公司索要工资,被告***、润扬公司相互推诿。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劳动报酬纠纷,与被告***个人无关,不应该由被告***个人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责任。 被告宏光公司辩称,被告宏光公司和被告润扬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宏光公司拿出30000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其余工人工资由被告润扬公司负责发放。当时是经扬州市江都区劳动监察大队见证的。当天,被告润扬公司让原告下午三点去被告润扬公司结算工资。被告宏光公司出了30000元后,工人出具了承诺书,此事与被告宏光公司无关。 被告润扬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主要提交了工资清单一份、原告和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份、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一份等证据。被告***、宏光公司质证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数额20540元予以认可。被告***、宏光公司围绕抗辩主张提交了保证书一份。原告**质证认为该保证书中保证人处没有原告签字,对此不予认可。被告润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宏光公司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2019年3月到8月期间,原告**跟随被告宏光公司后从事轮机钳工工作。 2019年8月23日,经原告和被告***核对工资数额后,被告***在《扬州宏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人工资清单,项目:60m长江车客渡船》中签名,该清单中载明原告**的工资金额为20540元,清单下方注明“以上情况属实,扬州宏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该清单中证明人处有**签名,并加盖了润扬公司生产部印章。 后因被告宏光公司未能给付原告工资,原告**向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被投诉人是被告宏光公司,投诉请求为要求支付本人2019年3月到8月份工资2054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6日,***、**、***等人出具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欠**等11人的叁万元工资(2019年8月在江都润扬船厂工作时所欠),由高桥镇永庆船厂***担保,由永庆船厂从***劳务款中扣取……不干扰永庆船厂的正常生产秩序”。原告**并未在该保证书中签名。 现原告和三被告因给付劳动报酬事项争执成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宏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扬州宏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人工资清单,项目:60m长江车客渡船》内容,审理中,被告***、宏光公司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数额20540元亦没有异议。据此,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下欠工资数额20540元予以确认。根据该工人工资清单内容,明确载明的是被告宏光公司欠工人工资,原告**亦是为被告宏光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宏光公司有义务给付原告工资。现被告宏光公司拖欠原告工资20540元不付,其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宏光公司给付下欠工资205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宏光公司未能及时给付原告工资,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该结算清单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间,亦未约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原告亦应给予被告宏光公司一定的债务履行宽限期,本院酌情支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的逾期还款期间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宏光公司的企业性质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持有被告宏光公司100%股权的唯一股东,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宏光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的个人财产,故被告***应当对被告宏光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润扬公司承担共同给付所欠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扬州宏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工人工资清单,项目:60m长江车客渡船》中加盖的是被告润扬公司生产部的印章,其该印章明确加盖在证明人处,而证明人仅仅是其见证作用,本身并不负有给付款项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润扬公司共同承担给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宏光公司共同辩称应由被告润扬公司承担给付原告劳动报酬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宏光公司提供的2019年10月26日保证书中保证人处并没有原告**的签字,现被告***、宏伟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免除要求被告***、宏光公司给付工资的责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劳动报酬债权已转由被告润扬公司承担,故本院对被告***、宏光公司的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州宏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20540元,一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计息方式:以2054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元,已减半收取计157元,由被告扬州宏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