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72财保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腾龙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庆中。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船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腾龙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改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苏72财保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腾龙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荆州市荆楚船务有限公司的债权115万元,荆州市荆楚船务有限公司不得对武汉市腾龙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清偿。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船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船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腾龙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初步偿付协议并已支付了部分船舶改建款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船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市腾龙油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荆州市荆楚船务有限公司的债权1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