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润扬船业有限公司

江苏润扬船业有限公司、某某弘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12民初1678号之一 原告:江苏润扬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经济开发区嘶***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凌城镇工业园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润扬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与被告***弘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润扬公司诉称,原告和被告**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签订《船体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公司承接原告船体结构加工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内容、工期、质量和工艺要求、设备、承包费用以及付款、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约定。被告***在合同中签名,被告**公***确认。工程施工期间,原告依据工期和质量要求,依约支付被告**公司工程款。2021年春节后,原告向被告**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被告**公司组织工人复工复产,但被告**公司的员工未收到被告**公司的复工通知。后被告**公司的77名工人,以请求的形式要求原告帮助解决工资问题。经大桥派出所出警,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面协调,最终经工人提出,被告***确认,被告**公司共欠77名工人工资884867元。原告为优先解决工人工资,同意代被告**公司先行支付上述工人工资,被告**公司员工签订确认函和收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人工资884867元。 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两份《船舶工程承包合同》,分别由**公司承接15000T海船以及5500T油化船。两份合同均由***介绍后承接,***在现场直接管理。本案所涉工人工资,均系船舶工程承包引起,涉及到船舶工程款抵扣。而且,原告润扬公司起诉材料中提供的工人名单,绝大部分和被告**公司无关。事实上,被告**公司承接前述两条船舶工程后,将其中的5500T船舶电焊、15000T船舶电焊以及两条船的打磨分包给了***、***、**和,工程款应按照原告支付的进度、比例支付。即使计算劳务费,亦以船舶工程款为前提。综上,本案依法应当由南京海事法院审理,请求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内容,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本案中,原告润扬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公司、***返还代为支付的工人工资884867元,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是和被告**公司签订《船体工程施工合同》,代被告**公司支付工人工资。被告**公司、***辩称案涉工人工资系由被告**公司承接原告润扬公司的船舶施工引发,涉及到船舶工程款结算给付抵扣等事项。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实质上是因船舶建造施工引发的纠纷,属于船舶工程合同纠纷,应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据此,被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由南京海事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弘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京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