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九洲矿业有限公司

广州国土恩绿色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九洲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九洲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财保29号 申请人:广州国土恩绿色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72N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九洲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民路**之**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BUB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九洲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县威州镇三峪村91130121MA0A3888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广州国土恩绿色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九洲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申请人河北九洲矿业有限公司40%股权(该4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116亿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提供保函担保,申请人已缴纳案件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国土恩绿色资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九洲基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被申请人河北九洲矿业有限公司40%股权(该40%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116亿元)。 以上查封、冻结价值以1.116亿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