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83民初18269号
原告:南安市某,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xxxxxxxxxxxx。
经营者:林某,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
被告:文某,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苗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南安市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文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南安市某于202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安市某以各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安市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1元,减半收取计9056元,由南安市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