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22896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兰台(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兼财务负责人。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以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3元,按二分之一收取计961.50元,保全费869元,合计1830.50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