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陵县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通 知 书
(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用)
(2021)鲁1324执恢76号
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9)鲁1324执2508号执行裁定,中止执行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与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当事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19)鲁1324执2508号案件的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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