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八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皖1602民初14875号 原告:***,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被告:安徽金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南桥头集路西侧***旋公馆13幢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AGWQ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金八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八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按照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于202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2000元;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被告***联系原告至中丞.时代天境项目工地的外墙保温、挂网等工程从事劳务施工,约定工资为300元每天。中丞.时代天境项目工地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路交叉口。2021年3月至2022年1月原告一直在中丞.时代天境项目工地从事外墙保温工程的劳务施工,但是二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资。2022年10月20日被告***与原告进行工资结算,***向原告出具一张32000元的农民工工资欠条。中丞.时代天境项目工地的外墙保温、挂网等工程由被告安徽金八公司承包。***及安徽金八公司应共同支付欠付的工资。至起诉之日二被告仍欠付工资32000元。 ***辩称:我已经给原告请了,且多支付了20000元。 安徽金八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将钱付给***了,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关系。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联系原告***至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路交叉口的中丞.时代天境项目工地的外墙保温、挂网等工程从事劳务施工。2022年3月5日,经双方结算,***向***出具欠款条一张,约定尚欠***农民工工资32000元。***在欠款条出具后支付20000元。中丞.时代天境项目工地的外墙保温、挂网等工程由被告安徽金八公司承包。 本院认为,受雇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与***已经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怠于支付***的劳务费,已构成违约,***有权要求其支付剩余劳务费。***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之日止的利息问题。***在欠款条中约定“月息3%”,故***要求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合情合理,本院予以准许。安徽金八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未举证证明安徽金八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故对***要求安徽金八公司连带支付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以其已足额支付***劳务费为由提出不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但其提供的工资单7**是形成于涉案欠条形成以前,故对***、安徽金八建设有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12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1月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名称如下: 户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2000******** 开户行: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行号:40237220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