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4031号
原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海鹰路**(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高翔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