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0746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仁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20号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实验楼N212室第72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海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仁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20号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实验楼S10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仁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仁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