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环科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天津仁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0746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仁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20号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实验楼N212室第72单元。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海鹰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天津仁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20号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实验楼S10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仁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仁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