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6民初18140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仁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实验楼**第**。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海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天津仁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实验楼S1005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仁卫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四环科宝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仁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于10月16日转成普通程序。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另一半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