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0601执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天山路34小区7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23108190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南区石河子街以北、双河街道以南、上海路以东、重庆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883103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2022)兵060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款共计26717761.64元。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承担执行费9411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4年4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轮候冻结(不足额);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查封244套不动产,因该不动产未实际完工,暂无法交付使用,故暂不予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尚有26717761.64元未能执行到位。
3.本院已对***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新疆华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